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期间,先后在江阴市**镇、**镇等地盗窃作案5次,共窃得自行车1辆、电动车4辆,部分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晚18时许,在江阴市**镇**大街**号楼道,乘隙窃得被害人陆某某的美利达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2.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晚上,在江阴市**镇**村村委拉丝厂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文某某的红色电动车1辆。
3.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晚上,在江阴市**镇**村**基**号,乘隙窃得被害人章某某的绿色金箭牌电动车1辆。
4.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晚上,在江阴市**镇**村**上**号后院,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蓝色一峰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给被害人。
5.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17时许,在江阴市**镇**路**号路边电线杆旁,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电动车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文某某、章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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