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村**巷**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为图财,多次驾车窜至长沙县**镇**宾馆后面的轮胎存放处、长沙县**镇**村**店门口盗得二手轮胎共计130余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县**镇**村**店门口盗得被害人葛某某二手轮胎6条(鉴定价格60元)。当日上午在长沙县**街道**城**手轮胎店将6条轮胎卖了60元。
2、2019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县**镇**村**组**宾馆后一二手轮胎店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二手轮胎4条(鉴定价格18元)。次日上午在长沙县**街道**城附近二手轮胎店将4条轮胎卖了18元。
3、2019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县**镇**村**组**宾馆后一二手轮胎店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二手轮胎60条(鉴定价格270元)。当日在长沙县**街道**城附近二手轮胎店将60条轮胎卖了270元。
4、2019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县**镇**村**组**宾馆后一二手轮胎店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二手轮胎60条(鉴定价格270元),运回到长沙市**区**路503号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两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罚金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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