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6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公寓门口,盗走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雅利奇牌电动助力车。
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路**家具厂宿舍一楼,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663元)。
2020年1月6日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家具厂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助力车。
2020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士多店旁边的停车棚,盗走被害人谢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台白色雅利奇牌电动助力车。
2020年1月10日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出租屋5号房抓获被告人彭某某,扣押彭某某毛衣1件、黑色拉链带帽衣服1件、衬衫1件、锁匙1条、黑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和赃物白色雅利奇牌电动车1辆、黑色雅利奇牌电动车1辆。案发后,白色雅利奇牌电动车1辆、黑色雅利奇牌电动车1辆已分别发还被害人谢某乙、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3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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