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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6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组,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在附近找来竹竿和衣架,把衣架绕在竹竿上伸进窗户以钓鱼的方法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OPPO手机和一条裤子(均无法核价)盗走,从裤子内搜得现金300元,在官窑**公园附近将手机销赃得100元。 

2020年3月8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南海区**镇**村**巷**号,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海信手机(无法核价)盗走,后将手机丢弃在官窑**路河边。

2020年3月9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南海区**镇**路**巷**号,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阳某某的一台OPPO手机(价值100元)盗走。彭某某得手后又到**路**巷**号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台华为荣耀手机(价值350元)和挂包内22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9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南海区**镇**大道市场路段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起获涉案华为荣耀手机和OPPO手机各一台和现金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阳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健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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