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185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乐安县**乡**街道小区号。因盗窃行为,于2017年4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到晋江市**镇**城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谢某某等人手机、香烟等财物,可查明赃款赃物价值共计1183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晋江市**镇**城**幢“**”瓷砖店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价值367元的小米牌note型手机。
2、2018年5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到晋江市**镇**城**幢“**”店内盗走被害人谢某某8包价值共计152元的黄鹤楼牌软蓝香烟、3包价值共计33元兰州牌(心如意)香烟、1包价值11元的兰州牌(吉祥)香烟。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部分香烟发还被害人;
3、2018年5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到晋江市**镇**城**幢“**”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1盒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感德怡芳牌炭鼎浓香型安溪铁观音茶叶。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茶叶发还被害人;
4、2018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彭晓斌到晋江市**镇**城**幢“**“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1部价值400元的苹果iphone5C型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
5、2018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到晋江市**镇**城**幢旁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车牌号为闽******的绿色皮卡车内的13个一元硬币。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硬币发还被害人。当晚22时许,被告人彭晓斌在晋江市磁灶镇天工陶瓷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上述被盗苹果手机、茶叶、香烟、硬币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谢德兴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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