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师兄”,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8********,汉族,湖南茶陵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和刘某甲、吴某某、尹某某(均已判决)、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系同学和朋友关系,初中辍学之后无所事事,2018年期间多次结伙在茶陵县城持管铩、砍刀等管制刀具砍伤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2日中午,因被害人谭某乙盗窃了陈某某的朋友“小胖”的一部手机,随后陈某某与谭某乙、“敬仔”(谭某乙的朋友)多次发生冲突打架。2017年8月24日凌晨,谭某乙拿刀捅伤了陈某某,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8年2月8日,经过茶陵县公安局调解,谭某乙赔偿陈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4000元。

2018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彭某某与陈某某、刘某甲、尹某某、吴某某等人在一起玩,陈某某得知谭某乙在茶陵县城东阳宾馆,遂纠集在场的其他人说要把谭某乙带至洣江乡环城路打一顿。随后,陈某某一行人携带管制刀具赶至东阳宾馆找到谭某乙,并将谭某乙带至洣江环城路。陈某某一行人要谭某乙跪在地上,质问谭某乙为何要捅伤陈某某,是受谁的指使。刚开始谭某乙一直不肯说,于是被告人彭某某和陈某某、刘某甲、尹某某就对他拳打脚踢,期间刘某甲用钢刀的刀背砍了谭某乙的后脑一刀,随后彭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将谭某乙送到人民医院。经鉴定,谭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病历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3)同案犯陈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2.2017年,刘某甲和陈某甲因为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产生矛盾。2018年2月28日晚,刘某甲与刘某某在微信视频聊天过程中又发生争吵,随后刘某甲纠集吴某某、陈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共五人去找刘某某打架,刘某甲拿来五把刀具给每个人分了一把刀。然后刘某甲一行五人将刀藏在身后搭乘的士赶至可可清吧。在可可清吧门口,刘某甲一行五人遇到了刘某某等人,于是刘某甲质问刘某某什么意思,刘某某则推了刘某甲肩膀一下,随即刘某甲喊道:“砍他”,并从身后抽出一把刀追砍刘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和吴某某、尹某某、陈某某也持刀上前追砍刘某某。期间,刘某甲持刀朝刘某某的额头、后脑、腿上各砍了一刀,尹某某持刀朝刘某某左手上臂砍了一刀,吴某某朝刘某某右侧肩部砍了两刀。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待笔录、病历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龙某某、吴某甲、王某某、欧某某、谭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同案犯陈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案的综合性证据如下:(1)彭某某的户籍证明;(2)接待笔录、抓获经过;(3)刑事判决书;(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他人的纠集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检察官助理:刘喆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