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丰某甲(均另案处理)、“维某某”(具体信息不详)等五人,前往被告人彭某某位于岳阳楼区**厂的家门口讨要其欠丰某甲姐姐丰某乙的四万多元“买码”的欠款。彭某某在家门外与周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刘某某二人亦拿出杀猪刀上前威胁,彭某某在与李某某相互推搡后,李某某持杀猪刀将彭某某的手臂划伤。彭某某的母亲闻讯而至,将彭某某推回家中,将李某某、周某某推开。彭某某回家后拿出一根水管冲出门外,持水管对着李某某的头部、手部击打,致李某某头部、手部受伤。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被人打伤致左顶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d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资料、和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丰某甲、周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19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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