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2011年10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引诱幼女卖淫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6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在位于醴陵市**街道**宿舍区彭某某租住的二楼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醴陵市**街道**宿舍区彭某某租住的二楼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8月1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醴陵市**街道**宿舍区彭某某租住的二楼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17日早上,被告人彭某某在醴陵市**街道**宿舍区彭某某租住的二楼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18日早上,被告人彭某某在醴陵市**街道**宿舍区彭某某租住的二楼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经对彭某某、朱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和尿检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现场检测报告书;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秋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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