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45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15日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8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在其位于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的楼房后杂物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通话详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搜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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