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宁德市蕉城区旧少年宫沿鹤峰中路往建业大厦方向行驶,经鹤峰中路气象局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7mg/100ml。
同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515937****。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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