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罗田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月13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鄂J****3小客车行经武英高速公路英山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检查发现其存在酒后反应,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民警对其抽血并送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酒精测试单、血样抽检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高速出口现场照片等;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执法记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晓玲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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