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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鄂A*****的黑色汉腾牌小型客车,沿武汉市光谷二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光谷二路富五路路口时,被告人彭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遇前方车辆停车等候放行灯时,未确保安全依次停车等候,其驾驶的鄂A*****的黑色汉腾牌小型客车撞击蒋某某所驾驶的鄂A*****小客车尾部致使鄂A*****小客车与吴某某驾驶的鄂A*****小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蒋某某车上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蒋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彭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4.87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害人吴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同年1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家属人民币5千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6、评估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证人证言;8、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9、现场查获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检察官助理:胡洋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711****);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叁张随案移送;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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