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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公司**,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1年12月28日因酒驾被重庆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2年12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其朋友蒲某某家中吃饭,期间饮用国宾牌啤酒三瓶,并于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南山公园路植物园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拦下,民警依法对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被告人彭某某被民警带至重庆市南岸区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血检。

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等笔录;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家中(电话:1816644****);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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