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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7 日21 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育才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嘉豪城市花园小区北门路段时,与对向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

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绿源”牌电动二轮车是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 03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调查报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华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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