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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址监利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R的小型轿车,沿监利县**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时,与柳某某驾驶的鄂D****Y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胡某某、甑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亚平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执法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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