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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组。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越野轿车从岳阳县县城出发,当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荣家湾收费站入口时,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说明;2.证人易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兰亮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151970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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