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郓城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郓城县***镇**村19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巨某某田桥镇蒋庄村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蒋庄村西路段处时,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而与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绳某某相撞,致使被害人绳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绳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彭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 张晨晨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郓城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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