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底开始,被告人彭某某虚构自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的身份,以帮其完成该公司贷款任务能得到公司高额分红以及帮其完成信用卡过卡业务并分红为诱饵让被害人从支付宝账户招联金融、万达贷、蚂蚁借呗、省呗、百度有钱花等进行网上贷款,并转入自己用母亲闵某某身份注册的支付宝(彭某某将账户改名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或转入自己的账户中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1、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向周某甲谎称其公司可以做无息贷款、免息贷款为由让周某甲在网上小花钱包、小赢卡贷、玖富万卡等进行贷款,而后又以要把贷款本金转到其公司账户中去过账为由,让周某甲把贷款本金转入彭某某提供的账户名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中。此后彭某某陆续还款又陆续借贷,截止案发,共计产生贷款175395.13元,彭某某已还本息68124.87元。
2、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系情侣关系,2018年5月起彭某某向程某某虚构自己是小贷公司员工的身份,以投资到该小贷公司可以分红为由让程某某在捷信消费金融贷款处6万元,而后程某某将该6万元现金交给彭某某。
3、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向曾某某虚构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总代理的身份,让曾某某用自己的信息在手机上小赢卡贷、花呗、借呗等APP进行贷款,共计贷款13万余元人民币转至彭某某提供的账户。2019年5月,彭某某以投资为由,刷曾某某信用卡内的25600元人民币。
4、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以要完成其公司贷款任务为由,让郑某某在马上金融贷、招联金融、微众银行卡、360借条等进行网上贷款,并将网上贷款的钱转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共计74000元。
5、2018年8月起,被告人彭某某向吴某甲虚构自己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乐山地区的负责人的身份,让吴某甲在包银消费金融、招联金融、马上消费金额、安逸花等进行网上贷款后,彭某某以其公司只能提供部分免息贷款为由,让吴某甲将34900元打入用彭某某提供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后续在网贷平台归还43253元本息,剩余15926.73元未归还。
6、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系情侣关系,自2018年11月起,彭某某向万某某虚构自己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四川总代理的身份,以要完成该公司布置的信用卡套现、花呗套现等在网商贷、花呗等让万某某进行网络贷款并打入彭某某提供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累计46400元人民币。
7、2018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向燕某某虚构自己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让燕某某在包银消费金融、360借条、玖富万卡、中邮贷款等平台进行网上贷款,随后燕某某将网上贷款所得62536.5元人民币,一部分转给彭某某提供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另外一部分通过刷彭某某的POS机转入彭某某的账户。
8、2019年1月,被告人彭某某向杨某某虚构自己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总代理的身份,以能为其老公吴某乙能做免息车贷为由,让杨某某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转款38500元,2019年3月以帮忙偿还贷款为由,让杨某某转款15444元,2019年4月24日彭某某谎称自己要完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贷款任务为由,让杨某某帮忙在360贷款上贷款8500元并打入自己提供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杨某某共被彭某某骗取62444元人民币,后彭某某还款16863元。
9、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向余某某虚构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让余某某分别在360借条、包银借贷、网商贷、招联金融、拍拍贷等平台上进行网上贷款,余某某在网上贷下68996.33元的贷款全部通过支付宝转到彭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
10、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向谭某某虚构自己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的身份,让谭某某在马上金融、360借条、玖富万卡、你我贷等贷款平台进行网上贷款。谭某某在贷款下放以后将共计47200元按照彭某某要求转入彭某某提供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
11、2019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虚构自己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身份,让周某乙进行你我贷、PPmoney、我来贷进行网上贷款。周某乙将这些钱转到彭某某提供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上,共计76308元人民币,后彭某某虚构补差价的事实,让周某乙转账17800到淘宝账户。
12、2019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向孟某某虚构自己在销售苹果8、苹果XR等手机的事实向孟某某提前索要手机款,并称付款后将手机拿给孟某某,并且虚构其为其公司完成信用卡过卡任务的事实要求孟某某向其提供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和私人微信账号转手机款共计10950元人民币。2019年5月15日彭某某向孟某某虚构要完成公司三笔贷款任务的事实,让孟某某在中邮钱包贷款37000元人民币,并要求孟某某将这些贷款转入其提供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共计转款47950元。
13、2019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虚构自己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乐山代理的身份,让张某某进行网上贷款,并且让张某某将自己的兴业银行、恒丰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拿给彭某某并刷POS机,张某某通过网上贷款、信用卡过卡、网上银行转账给彭某某累计被骗取517511元人民币。
14、2019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向郭某某称在帮别人做信用卡过卡业务,需要资金,引导郭某某将自己逍客汽车抵押给二手车行换取抵押金5万元,并将这5万元交给彭某某。郭 共计被彭某某骗取93146.37元人民币。
15、2019年5月,卢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确定情侣关系。随后彭某某邀约卢某某到国外旅游,2019年5月22日晚上 8时许彭某某以需要回国处理事情为由,使用卢某某的手机订机票,期间骗取了卢某某银行卡密码,在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卢某某建设银行卡上面的40000元现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账到了彭某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淮南东站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璐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11册,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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