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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彭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7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彭某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五菱宏光微型车从孟连勐啊前往澜沧。当日22时47分许,行驶至孟连城西路至澜沧方向2公里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彭某放在云******微型车后备箱的1个白色行李箱内的一个皮质小行李箱中查获用纸箱装的5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坨状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1748.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身份查询、情况说明、通话清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微信照片、抓获经过;3.证人阿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2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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