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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卢氏县人,住卢氏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5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鼎润建材城*街*号商铺内,被告人强某某因所购货物的维修问题与商铺经营者发生纠纷,后现场群众报警,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指派民警闫某某带领协警司马某某、杨某某赶至现场处理。期间,被告人强某某谩骂、殴打出警民警,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民警随即将其强制传唤到案。被告人强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赔偿司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5、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凯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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