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庄**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弭某某通过网络结识QQ昵称为“飘渺的心”的网友(另案处理),先后三次从该网友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弭某某驾车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以1000元的价格从“飘渺的心”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后驾车至济南市历下区诚基中心小区,以12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向吸毒人员张某甲出售。
(2)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弭某某驾车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以1000元的价格从“飘渺的心”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后驾车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实验中学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向QQ昵称“败给现实”的网友出售。
(3)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弭某某驾车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以500元的价格从“飘渺的心”处购买甲基苯丙胺0.43克,后驾车至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义和庄公交车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向张某乙(特情)出售。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以上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被告人弭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次,数量共计为2.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弭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弭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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