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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予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张某予,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巷**号。被告人张某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9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不予执行);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范围内,被告人张某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窃得人民币现金2200元、三部手机,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6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饭店内,被告人张某予窃得被害人伏某某现金200元。

2.2020年1月11日11时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内,被告人张某予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100元。

3.2020年1月12日17时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中经路**饭店内,被告人张某予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现金1900元。

4.2020年3月23日15时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包子铺内,被告人张某予窃得被害人包某某oppo牌reno2Z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444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24日8时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路**菜馆内,被告人张某予窃得被害人凌某某华为牌mate9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01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27日19时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爱民**饭店内,被告人张某予窃得被害人陶某某三星牌S7edge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2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予户籍信息、前科等书证;

2.被害人包某某、凌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予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海洋

检察官助理:丁忠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予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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