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25日因盗窃被化州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5月10日因盗窃被化州市公安局鉴江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1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76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1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4月至今,在化州市城区内实施三次盗窃行为。
1、2019年4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到化州市城区寻找可作案的目标。当来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路**宾馆旁边时,张某某发现一辆没有上防盗锁的电动摩托车停在**手机店门口,便叫张某某停车,然后走到那辆电动摩托车旁边,趁四周没有人注意时把该电动摩托车推出来。接着,张某某就坐在该电动摩托车上负责控制电动摩托车的方向,张某某则驾驶摩托车用脚顶着该电动摩托车将电动摩托车往河东方向推离现场。后张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摩托车卖给收废品的人,将所得的200元分了80元给张某某,剩下的120元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2、2019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到化州市城区寻找可作案的目标,当来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路**公园门口时,张某某见到**公园门口处停放着一辆没有上防盗锁的电动车,便叫张某某停车,张某某下车后观察到四周没有人,便将电动车推出来。接着,张某某便坐在该电动车上负责控制电动车的方向,张某某则驾驶摩托车用脚顶着该电动车一起往***路方向推离现场。后张某某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把所得的300元分了100元给张某某,剩下的200元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3、2019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到化州市城区寻找可作案的目标,当来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路**对面**门口时,张某某见到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防盗锁,便叫张某某停车,然后下车走到那辆电动车旁边,趁周围没有人注意时便将该电动车推出来。然后张某某坐在该电动车上负责控制电动车的方向,张某某则驾驶摩托车用脚顶着该电动车往民主桥方向推离现场。后张某某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把所得的300元分了100元给张某某,剩下的200元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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