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刘彬,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能一,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顶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1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元,2019年3月25日解除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5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彬、张能一、王某某、江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9月3日、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彬、张能一、王某某、江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置用于德州扑克赌博的专用桌和筹码等物品,由被告人刘彬负责幕后管理、被告人张能一、王某某、江某某负责赌场管理、被告人曾某某负责财务、被告人廖某某负责坐台、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卖保险”,在被告人张能一、江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租赁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3号朗御1栋2单元4002号房间开设赌场,通过微信等方式邀约赌客参与赌博抽成营利。2019年3月14日,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场,被告人刘彬、张能一、王某某、江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筹码对应的赌资为人民币332340元,抽头盈利筹码对应的赌资为人民币31420元。现场查获用于收取赌资的POS机两台(交易汇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45754.76、124696元)、惠普牌电脑一体机一台、用于赌资结算的华为牌手机一部、扑克、纸质账本、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二维码等,上述物品均已扣押在案,POS机收取的赌资人民币83673.82元已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张能一、王某某、江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赌博工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彬、张能一、王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被告人江某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期**栋**单元**楼**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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