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李某平等4人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等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钟继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县,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平,绰号小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美英,绰号山妞,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绍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段**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某平涉嫌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美英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绍祥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货车,在勐海至打洛路段228线178K十500M处,被普洱市公安局民警、澜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及车辆押至澜沧县公安局涉案车辆停放点,当被告人张某某的面对该车进行检查,从该车第三节车厢中发现27箱分别用黄绿相间的“观音王”、金黄色“观音王”、绿色“铁观音”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并依法分别进行编号和现场封装后,带至澜沧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讯问室进行称量、取样。当拆封称量到第2号箱子时,除有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外,还有一包毒品卡苦可疑物;当拆封到第10号箱子时,除装有两包用绿色“铁观音”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外,还装有疑似自动步枪的枪机身、枪托、弹匣、瞄准器、消声器部件各一件,当被告人张某某的面,对疑似枪支部件进行组件成一支枪支。盒装及部分散装疑似子弹共计1212发。每箱单独称量完成后,纸箱内用“观音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39800克,平均含量分别为71.8%,71.7%。纸箱内用“铁观音”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绿胺酮共计净重128930克,平均含量71.2%。从查获的一包毒品卡苦净重60克,经鉴定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平均含量4.1%。送检的疑似枪支是M4A1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疑似枪弹,是5.56毫米军用子弹。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平协助岩某甲(在逃),将三个行李箱从岩某甲家搬运至西瓜地仓库,在界河边协助岩某乙(在逃)等人将三个行李箱搬运至界河对面的小勐拉。同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平在岩某甲的安排下,将被告人张某某运输的毒品,从缅甸小勐拉界河边抬到岩某甲的西瓜地仓库藏匿。

2018年2-3月,蔡某某(在逃)等江西人到缅甸小勐拉与岩某甲等人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并将蔡某某押下为人质。在江西人购买毒品前后共转款到被告人李美英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3386********共计436万元,钱全部取出交给岩某甲。2018年8月,蔡某某等江西人到缅甸小勐拉与岩某甲等人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并将蔡某某押下为人质。在江西人购买毒品前后共转款到被告人李美英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3386********共计293万元,钱全部取出交给岩某甲。

2019年4-5月,岩某甲叫人转到被告人王绍祥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3385********上的钱还剩余100万元,岩某甲安排王绍祥到昆明帮他购买一辆云******号林肯车,车子必须落户在昆明王绍祥的名下,岩某甲妻子玉某甲打给王绍祥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3385********上30万元购车款。2019年8月12日,岩某甲参与他人贩卖毒品的驾驶员张某某被澜沧县公安局查获,岩某甲让王绍祥帮忙将林肯车从勐海县打洛镇转移到景洪市**小区停车场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巫某某、玉某乙、玉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平、李美英、王绍祥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鉴定书,尿液检测报告;6、检查笔录,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82张,移动硬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美英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被告人李美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绍祥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追究被告人王绍祥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平、李美英、王绍祥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23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82张,移动硬盘一个。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39800克,毒品绿胺酮128930克,毒品卡苦60克,一只枪支,1212发子弹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张某某等人运输毒品等案指定管辖批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