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同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里**号楼**门**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从南开区三潭路三潭东里小区步行回家的途中,先后由南向北经过三潭路,后右转西湖道,再左转至西湖村大街,途中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故划损路边停放的多辆车辆,在其步行至南开区西湖道保康里小区门口附近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色可爱鸟牌电动车点燃,该车被完全焚毁。后被告人张某从南开区保康里步行至南开区**里的居住地途中,又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故划损停放在路边车辆多辆。被告人张某共划损车辆38辆。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张某完全焚毁的可爱牌粉色48V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认定价格为350元;牌照为津H****9等汽车车损伤被认定价格为22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焚毁电动车、被划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案件照片,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其他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徐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行为,烧毁他人电动自行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阙旭阳
检察官助理:付振强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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