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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街**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务陈某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冒充该所负责人的QQ指令转账的方式骗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方某甲(已判决)为其中的29.99万元提供资金账户并取现,协助转移赃款,从中非法获利6750元。

2017年7月20日,杭州**劳务有限公司财务凌某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方某甲为其中的79.99万元提供资金账户并取现,协助转移赃款,从中非法获利1.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至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至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投案,归案以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杭州**劳务有限公司80万元(其中50万元主动存入账户由公安机关冻结,30万元已退赔至被害单位),退赔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0万元,取得二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归案经过、发生情况报告表、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QQ信息截图、账户交易明细记录、取款凭证、存款凭证、汇款业务回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詹某某、张某某、卢某某、蔡某某、方某乙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凌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附监控截取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虞红平

2020119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95968****、1333830****)、张某某(联系电话:1896001****)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7册、补充材料1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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