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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已判决),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张某戊(已判决)租用位于本区**镇**村**号**房旁一闲置房屋,用于建油罐以储存向他人购买的柴油再加价销售。其中张某丁负责跟进检查油罐建造情况,张某乙负责联系柴油卖家、买家及雇佣他人驾驶非法改装车辆贩卖柴油,还与张某丙负责驾车为运油车进行探路、望风,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丁负责实施接驳柴油。2018年2月25日晚,张某乙以每吨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入一批柴油,由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丁装入上述油罐中,后由他人驾车装载部分柴油运往莆田枫亭贩卖。当月27日晚,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获上述非法储存柴油场所,当场扣押油罐内余下的柴油。经检验及称重,扣押的上述柴油除硫含量外均符合0号柴油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净重16.63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6485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张

检察官助理陈小玲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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