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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贩卖毒品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村**组**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张某乙让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吸食,随后刘某某通过微信给张某甲转账500元购买毒品冰毒,张某甲收到钱后跟“胖子亮”(冀某某)联系购买了500元毒品冰毒,后刘某某与张某甲在洛阳市新都汇附近见面,张某甲将冰毒转卖于刘某某,刘某某和张某甲一起将购买的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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