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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7********,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武山县高楼镇刘川村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爱玛电动车销售店,谎称自己是与王某甲合作养牛的,牛场需要一辆电动三轮车,以赊账的方式骗取张某乙凤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4600元,被告人张某甲随后将骗取的凤凰牌三轮车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武山县**镇**村村民王某乙。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又到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爱玛电动车销售店,从销赃款中拿出1000元给张某乙,并给张某乙写了一张6700元的欠条,将一辆价值3100元的爱玛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某甲将骗取的两轮爱玛电动车顶账给武山县**镇**村的张某丙。同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又到张某乙经营的爱玛电动车销售店以赊账的方式骗取张某乙店内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700元,张某甲写有欠条一张。后被害人张某乙发现自己被骗后从被告人张某甲手中将被骗的新日牌电动车收回。被告人张某甲共骗取张某乙电动车三辆,总价值1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三辆电动车价值114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数额较大,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量刑幅度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性,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全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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