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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2019年2月至7月期间,利用其夫汪某某(已病故)在唐山市人民医院骗取的八册慢性病本,在路北区河北路街道办事处唐山市第四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路北龙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支付药品原价15%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费用的方式领取药品,并将其中部分药品进行非法销售。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4068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单行材料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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