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组,现住贵州省镇远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已从镇远县交通局拿到了**镇**至**村路硬化工程,骗取被害人涂某乙、涂某甲二人来承接**镇**至**村路硬化工程,并约定每公里收取3万元(该工程每公里包工包料45万元)的介绍费。2015年8月7日,张某甲以带镇远县交通局的领导出去旅游一趟为由,叫涂某乙、涂某甲先行垫付5万元给张某甲,到时候从他的介绍费里面扣除。被害人涂某乙在镇远县**信用社将5万元转账到张某甲的卡上,之后涂某乙、涂某甲多次打电话给张某甲询问什么时候可以进场施工,张某甲总是以下个月或者再等十多天等理由来敷衍。2015年12月,涂某甲听说**镇**至**村路硬化工程已经有人在施工了,涂某乙、涂某甲二人前往施工现场查看,确认为确有人已进场施工后,涂某甲便打电话向张某甲询问情况,张某甲表示打电话问一下后,涂某乙、涂某甲二人就再也无法联系上张某甲。张某甲将诈骗来的5万元大多数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甲、肖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六次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涂某甲、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已从镇远县交通局拿到了**镇**至**村路硬化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定湘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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