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苏某某通过购买POS机认识并添加微信。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消息,被害人苏某某联系张某甲询问办卡事宜,张某甲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手续费为由收取苏某某3000元,后因未办理成功,张某甲对苏某某谎称因其年龄太小无法办理升级,并将手续费主动退还。苏某某又联系张某甲帮助其朋友办理信用卡,张某甲收取苏某某6000元,未办理信用卡而是用于网络赌博;后张某甲隐瞒将办理信用卡手续费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让苏某某帮忙介绍办理信用卡以给苏某某提成为诱饵,让苏某某垫付9000元手续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退还苏某某2000元,张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苏某某13000元,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张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提取笔录、招商银行信用卡办理截图、接受材料清单、苏某某微信账单截图、交款材料、领款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苏某某与张某乙微信聊天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玉华

检察官助理:张碧颖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