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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在“伊对视频相亲”平台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通过虚假的姓名、身份信息、照片等,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好感后,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定在2019年8月7日(七夕节)当天见面。2019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其已经从福清驾车去南平。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又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其在高速公路上与一部劳斯莱斯轿车追尾,正在处理事故,无法前往南平。后被告人张某甲以身上的钱不够赔偿对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8日至9日间,在鲤城区**路**号租房内分5次向其转账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室被泉州市公安局金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代其退还11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诈骗的钱款已全部追回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艺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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