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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纺织厂工作,住江阴市**府**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漠河县**镇**街**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在居住江阴期间,多次通过网络或别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后,以帮被害人办理贷款需要包装费、电子签名需要费用、冒充平台客服要求还钱、假冒香港金融工作人员以购买机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诈骗人民币67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8月份,以办理贷款需要包装费、拉征信需收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700元。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0月26日,以办理贷款需要电子签名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80.08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23日,假冒闪猫贷款平台客服以要求江阴市被害人王某某还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80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24日,假冒香港金融工作人员以购买机票至香港取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68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880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财付通数据、银行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二、盗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次以帮助他人办理网络贷款需要注册支付宝为由,帮助他人注册支付宝帐户及设置密码,后使用自己手机登录该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转帐或支付宝消费的方式窃取他人钱财,共计窃得人民币57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份,以帮助被害人潘某某办理网贷需要注册支付宝为由,帮其注册支付宝帐户及设置密码。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8月至12月间,使用自己手机登录被害人潘某某的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转帐或支付宝消费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632元。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份,以帮助被害人罗某某办理网贷需要注册支付宝为由,帮其注册支付宝帐户及设置密码。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使用自己手机登录被害人罗某某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转帐或支付宝消费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503.2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0月份,以帮助被害人吴某乙办理网贷需要注册支付宝为由,帮其注册支付宝帐户及设置密码。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使用自己手机登录被害人吴某乙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转帐或支付宝消费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571.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财付通数据、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罗某某、吴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漠河县********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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