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67********,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系江西**铝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现住**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2月7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5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按收取票面金额5%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铝业有限公司为同案人柳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昆山市****自动化机械厂、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控制的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昆山市**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税额共计156670.97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4和27日,经王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甲与柳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江西**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昆山市****自动化机械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税额84021.39元人民币,抵扣税款84021.39元人民币。
2.2014年3月24日,经王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甲在与杨某某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江西**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昆山市**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税额36212.18元人民币,抵扣税款36212.18元人民币。
3.2014年3月24日,经王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甲在与张某乙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江西**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税额36437.4元人民币,抵扣税款36437.4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月7日向安义县公安局上交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及扣押清单等书证材料;
2.涉案增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证明、明细分类记账等材料;
3.证人柳某某、周某某、詹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及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江西**铝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其公司与他人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同案人王某某的介绍,为他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税额共计156670.97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晓勤
2019年7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材料共一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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