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超市门口,王某某(另案处理)与武某某(另案处理)在买卷馍时因排队问题发生口角,后两人相互厮打。武某某遂电话告诉男友赵某某(另案处理),让赵某某带人过来。赵某某随后带领崔某某、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赶到现场。王某某见武某某喊人过来,也电话通知毛某某(另案处理),后毛某某带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双方见面后即通过拳打脚踢进行互相殴斗,互殴中造成毛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毛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王某某、崔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14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南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王某某、毛某某、张某乙的供证;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与打架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琦
代理检察员 王萍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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