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平谷区**小区**号楼底商**手机店**,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20日至23日,在平谷区**小区**号楼底商**手机店内担任导购期间,利用销售手机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店内的25部OPPO牌手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张某乙(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25部OPPO牌手机共价值人民币90754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23日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被盗手机清单、OPPO牌手机价格清单、票据及保修卡、库存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物证照片及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邓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革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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