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70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街道**村**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街道**村**号**。
上列被告人因强奸嫌疑,于2018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7年1月开始谈恋爱,于同年6月分手不再联系。2018年6月13日,张某甲与王某某重新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聊天叙旧。6月19日下午,张某甲告知王某某其启程到深圳找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自己住处(宝安区**乡街道**路**)附近的“**公园”给张某甲,并告知张某甲自己感冒未愈。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甲搭乘被告人张某乙驾驶的车辆从化州市到达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与王某某会面。随后三人一起去宵夜喝酒,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喝醉酒晕倒一旁。3时20分许,张某乙驾车搭载张某甲、王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快8连锁酒店**店,由张某乙到前台登记开房,张某甲背着因醉酒不省人事的王某某到8***房。张某甲背王某某进入房间后,趁王某某醉酒无力反抗,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某乙也进入8***房,亦趁王某某醉酒无力反抗,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大声呼叫但无力反抗。4时许,张某乙办理退房手续,张某甲给王某某穿好衣服,背王某某乘坐张某乙驾驶的车辆,于4时26分许到达王某某住处,张某甲背酒醉的王某某回到**房住处。在**房卧室,张某甲再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6月22日15时许,王某某害怕被传染性病而去医院检查,要求张某甲支付检查费用约700元,张某甲给王某某发了200元的微信红包后将王某某拉黑。同日19时20分许,王某某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8年7月3日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归案。经鉴定,法医于2018年6月26日从王某某体内提取的阴道拭子未检出人精斑;未见王某某身体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酒店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损伤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院讯问笔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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