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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县******号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南门附近,持改锥先撬开“**”门市的U型锁,进入店内后因未发现财物,其又持改锥将隔壁“**”门市的U型锁撬开,进入店内从柜台抽屉盗走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1张;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12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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