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9********,汉族,文盲,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2013年8月7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溇**号**号租**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晾晒在外的灰色镂空毛衣、红色衬衣,豹纹胸罩、蓝色带花休闲服、带花吊带衫、白色蕾丝衬衣、条纹衫各1件。经价格认定, 价值人民币243元。
2、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窃得被害人张某乙晾晒在院内的粉红色睡衣1套及羊毛衫2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64元。
3、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窃得被害人张某乙晾晒在院内的黑色长款羽绒衣1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50元。
案发后,被窃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窃物品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支付凭证照片、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入户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一 鸣
检察官助理:王 鑫 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515757****;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查卷壹册;
3.移送《量刑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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