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栋**单元**室。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湘潭县**镇**路**附近,用石头砸坏被害人文某某停放的湘C*****黑色奔驰车,盗窃车内现金7150元。
2、2019年6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湘潭县**镇**路**附近,用石头砸坏被害人张某乙的湘C*****红色奔驰车,盗窃车内现金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文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某甲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利娟
助理检察员:汤诗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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