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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1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市**路**号,现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镇**路**号***宿舍,2020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自己手机受损,通过强行推开玻璃门的方式串到张某乙经营的石屯财富通讯手机店,盗走5台OPPO系列手机,经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152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被盗窃的五台手机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笔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政和县**镇**路**号***宿舍。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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