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晚上在利辛县**镇**村**庄,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因琐事发生打架,陈某某在拉架的过程中被张某甲打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检察官助理:柳淑红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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