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本组村民曾某某骑三轮车辗轧了自己的菜地,便斥责曾某某并骑车追撵至曾家门口,双方争执,被告人张某甲用手掌击打曾某某的头部,致其右耳损伤。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未自行愈合,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的证言;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迎飞
检察官助理:杨居源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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