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因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卢某某存在债务纠纷,被害人卢某某携菜刀至宁波市鄞州区**北路**号**幸福棋牌室寻找张某甲,双方发生扭打,并卢某某在棋牌室内用菜刀将张某甲砍伤,随后双方扭打至棋牌室门口时菜刀掉落,被现场群众收走。双方至门外后,被告人张某甲返回棋牌室,从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将卢术伟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宁波市鄞州区李惠利医院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虹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鉴定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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