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8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泉县**乡**楼**村**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临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泉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在临泉县田桥乡南张楼村,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已判决)、张某丁(已判决)、张某戊(已判决)、张某甲、张某已等人酒后,以替张某丁索要张某丁在南张楼村当会计期间的工资为由,先在村中路上辱骂村主任张某庚,后到张某庚家对张某庚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张某乙持铁锹将张某庚儿子张某辛头部砍伤,张某壬准备出门躲避时,被张某丁持木棍拦住,欲打张某壬。二人在争夺木棍过程中,张某丙用棍将张某壬左肋部夯伤。张某甲将张某庚的母亲刘某某的右手掰伤。其间,张某癸和张某子赶到现场准备拉架时,张某戊用铁锨拍张某子头部,后张某子、张某癸跑走,张某戊追上张某癸后用马扎将张某癸后背部砸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某、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子、于某某、左某某、张某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庚、刘某某、张某壬、张某辛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临泉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6.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四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安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2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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