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老二”),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1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镇**村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同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丙、张某丁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3、同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乙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018年11月8日15时许,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住宅内将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查获照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且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倩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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