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乡**村**屯**号。2019年9月2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7日。2019年10月1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15时许,张某乙驾驶黑M****2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绥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公里处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路段超车时,与同方向被告人张某甲醉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某乙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张某甲送往绥化市第一医院救治,此事故无事故现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不承担责任,张某乙承担此事故中的全部责任。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证明等;
3.证人有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血液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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