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27分许,张某甲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坊子区潍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鲁能足球学校门口处时,撞至中央护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甲受伤,车辆、护栏受损。值班民警在事故现场将涉嫌醉酒驾驶的张某甲查获,后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张某甲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的检验报告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秋
检察官助理:张振英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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