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1****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张某乙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路与黄河路路口附近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张某甲遂停车,让张某乙坐到驾驶员座位上,其本人坐到车后排。卡点交警上前盘问,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其本人并未驾驶,后经民警教育,张某甲承认其饮酒后驾车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查处过程、抽血过程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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